首页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经营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