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三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