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