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九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 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 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 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