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六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