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