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一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