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