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四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