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二条 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单位销售。 用人单位有权向生产、经营有毒物品的单位索取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