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