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