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