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