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