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