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十六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