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九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