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第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大型或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的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加强党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领导。 第十五条 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第十七条 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在举办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因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承办… 第二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观众、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等,以下同)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到: 第二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第二十三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管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