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十三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十三条 各全国单项协会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单项体育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全国单项协会审核批准。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全国单项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或执委)无记名投票,2/3以上常委表决同意。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或执委)人选需报经全国单项协会核准,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