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凭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

×1 械备××××2××××3号。其中:

×1 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为“国”字;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2 为备案年份;

××××3 为备案流水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