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凭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
×1 械备××××2××××3号。其中:
×1 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为“国”字;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2 为备案年份;
××××3 为备案流水号。
×1 械备××××2××××3号。其中:
×1 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为“国”字;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2 为备案年份;
××××3 为备案流水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