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十三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临床试验。 引用法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十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