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九章 产品备案 第七十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十条 第九章 产品备案 第七十条 已备案的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类别调整的,备案人应当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取消原备案;管理类别调整为第二类或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