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体外诊断试剂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或者有新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该体外诊断试剂不能达到新要求的;

对用于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体外诊断试剂,批准注册部门在批准上市时提出要求,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