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章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延续注册 第六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六十六条 体外诊断试剂延续注册申请的受理与审批程序,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