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章 注册变更 第六十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十条 第七章 注册变更 第六十条 登记事项变更资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登记事项变更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