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与备案管理,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 第四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 第五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注册管理。 第七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人、备案人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对产品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九条 国家鼓励体外诊断试剂的研究与创新,对创新体外诊断试剂实行特别审批,促进体外诊断试剂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