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第二节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节 第三章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第二节 临床评价 第三十五条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是指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进行确认,以证明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的过程。 第三十六条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第三十七条 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应当进行临床试验证明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通过对符合预期用途的临床样本进行同品种方法学比对的方式证明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三十九条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是指申请人进行临床评价所形成的文件。 第四十条 同一注册申请包括不同包装规格时,可以只采用一种包装规格的产品进行临床评价,临床评价用产品应当代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一条 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并按照规定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内进行。临床试验开始前,临床试验申办者应… 第四十二条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期间出现的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相关严重不良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分别向所在地和临床试验机构所… 第四十三条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相关严重不良事件,或者其他重大安全性问题时,申办者应当暂停或者终止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分别向所在地和临床试… 第四十四条 对预期供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开展临床评价时,申请人还应当进行无医学背景的消费者对产品说明书认知能力的评价。 第四十五条 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诊断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诊断手段的疾病的体外诊断试剂,经医学观察可能使患者获益,经伦理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