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统筹协调发达地区省(市)支援欠发达地区省(区、市)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各有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应当签定对口支援协议,发达地区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每年应当面向欠发达地区招收一定数量的培训对象,培训招收重点向边远地区、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及其地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在起步阶段,年招收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发达地区年培训招收数量的10%,随着培训工作的推进,适当增加招收规模。招收对象培训期满后依协议回原派出地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