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二十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二十二条 培训基地要及时向当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报送招收录取信息,各省(区、市)可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招收,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