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依法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公司、贷款人依法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其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保证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担保公司、借款人和贷款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