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三章 担保的设立 第二十三条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担保的设立 第二十三条 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