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三章 担保的设立 第二十条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担保的设立 第二十条 设定住房置业担保的,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以依保证合同约定要求担保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