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租赁条例(202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住房租赁条例(2025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管理能力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