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2011年) 二、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2011年) 二、 二、 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 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 离休、退休的; 5. 出境定居的; 6.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 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有条件的,经审核可直接转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存折 1.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 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 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 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 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 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 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