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2014年) 16.

16.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减隔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对生产不合格减隔震产品的厂家进行公示,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