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五、 完善监督机制 (十六) 购房人违反本通知第(五)条规定,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违反本通知第(八)条规定,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违反本通知第(九)条规定,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五、 完善监督机制 (十六) 购房人违反本通知第(五)条规定,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违反本通知第(八)条规定,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违反本通知第(九)条规定,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十六)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