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五、 五、 完善监督机制 (十四)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动建立住房保障、房地产、民政、公安、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审核工作的准确性… (十五)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内容纳入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考核范围。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各市、县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健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配备专门力量负责经济… (十六) 购房人违反本通知第(五)条规定,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违反本通知第(八)条规定,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十七)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并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合同示范文本。 (十九)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三)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