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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2012年)

发布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建法函〔2012〕102号 一、 对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予以办理。 二、 对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 三、 房屋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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