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二、
二、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