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九、

九、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