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十五、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十五、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