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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3. 十五、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十五、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十五、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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