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八条 住房保障档案分为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档案。纸质档案应当同步建立电子档案。各类住房保障档案之间应当彼此关联,相互印证。 第九条 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指正在轮候和已获得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的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为: 第十条 住房保障房源档案指已分配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为: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电子档案指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具有规范格式的电子数据文件…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