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档案可以向市、县城建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