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归集的档案材料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定期对已归档的住房保障档案进行检查,发现档案毁损或丢失的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对档案政策法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规定整理、立卷、归档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