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