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