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