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