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