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交存 第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交存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